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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操胜诉被告江苏捌零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操胜,江苏捌零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861号原告朱操胜,男,汉族,1979年3月5日生。被告江苏捌零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万达酒店22层。法定代表人林国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濮新民,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了原告朱操胜诉被告江苏捌零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叶斐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朱操胜诉称:808信贷平台系被告江苏捌零捌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P2P网络借贷服务平台。其自2013年9月起在808信贷平台注册账户并进行投资理财。自2015年7月8日起,其累计充值95310元,截止至2016年1月6日,该账户本金及收益合计103606.20元。但被告作为P2P网络借贷的中间人,利用其优势地位,限制其提现,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现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江苏捌零捌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其投资资金103606.20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江苏捌零捌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其交通费450元。被告江苏捌零捌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万达酒店22层,故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告朱操胜辩称:其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查明:本案被告江苏捌零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万达酒店22层。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江苏捌零捌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淮安市清河区万达酒店22层,应由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 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高艳艳书 记 员  谈桂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