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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行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吴安贵、吴云芳等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安贵,吴云芳,吴云环,吴云胜,吴云红,顾秀兰,吴承莹,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汴行初字第41-1号原告吴安贵,男,汉族,1929年9月26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原告吴云芳,女,汉族,1953年6月4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原告吴云环,女,汉族,1955年1月17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原告吴云胜,男,汉族,1961年11月26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原告吴云红,女,汉族,1963年11月28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原告顾秀兰,女,汉族,1958年11月27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原告吴承莹,女,汉族,1983年3月5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钱忠宝,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安贵等七人诉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发现本案的审理需以相关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梁 坤审判员 何卫斌审判员 赵晓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