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士敏与时学敏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敏,时学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李士敏。被告时学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敏与被告时学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敏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士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士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洪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满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