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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士敏与时学敏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敏,时学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李士敏。被告时学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敏与被告时学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敏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士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士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洪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满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