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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312号原告:徐某某,女,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沈小弟,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功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小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某诉称:徐某某与章某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14年5月1日起双方便分居至今,现徐某某认为与章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1、与章某解除婚姻关系;2、徐某某陪嫁物品予以返还;3、本案诉讼费用由章某承担。章某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徐某某与章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3月11日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其夫妻关系不睦。以上事实有徐某某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各1份等证据载卷证明,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足以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徐某某与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有所淡化。但只要徐某某、章某在日后生活中多加强交流沟通,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化解有关分歧,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是能够共同建设好自己的小家庭的。徐某某诉称与章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其未能向本院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其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要求与被告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