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岳金涛诉陈振、李论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金涛,陈振,李论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岳金涛,男,现年47岁,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振,男,现年45岁,汉族。被告李论英,女,现年4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金涛诉被告陈振、李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金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金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岳金涛负担。审 判 长 李永耀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人民陪审员 陈 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