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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岳金涛诉陈振、李论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金涛,陈振,李论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岳金涛,男,现年47岁,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振,男,现年45岁,汉族。被告李论英,女,现年4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金涛诉被告陈振、李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金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金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岳金涛负担。审 判 长  李永耀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人民陪审员  陈 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