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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颜炳林与王旭、孙日祥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炳林,王旭,孙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颜炳林。被执行人王旭。被执行人孙日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30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日祥在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哥庄支行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