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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二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鞍山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二初字第665号原告鞍山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祝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鸿霞,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蒙古族,系鞍山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现住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10乙2单元6层38号。被告郭某某,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鞍山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要求撤回诉讼,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告鞍山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