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阮雪风与凉州区金羊镇皇台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雪风,凉州区金羊镇皇台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333号原告阮雪风。被告凉州区金羊镇皇台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阮德平,该组组长。原告阮雪风诉被告凉州区金羊镇皇台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经审查,被告凉州区金羊镇皇台村第一村民小组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尚未确定,现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阮雪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长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