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福寨与徐静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寨,徐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寨。被执行人徐静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寨与被执行人徐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62735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的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民事诉讼法解析》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莲民一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福寨在被执行人徐静飞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著国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兆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