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兴分公司与江苏亚青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兴分公司,江苏亚青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冷轧板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040-3号原告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兴分公司。负责人朱志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卫才。委托代理人钱晓瑜。被告江苏亚青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余耀明。委托代理人余军。委托代理人陆琪。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宗宾。委托代理人李光华。被告张家港扬子江冷轧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沙钢科技大楼307)。法定代表人刘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开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兴分公司与被告江苏亚青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冷轧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兴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亚青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冷轧板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兴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亚青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冷轧板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亚青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冷轧板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32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文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