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翁碧香与被告汪子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碧香,汪子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135号原告翁碧香,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程先明,黄石市黄石港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等特别授权。被告汪子遗。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碧香与被告汪子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碧香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碧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翁碧香负担。审 判 长  李 翩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人民陪审员  刘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孙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