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陈广红与李素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红,李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陈广红,天丰广场苏果超市职工。被执行人:李素琴,天长车站职工。申请执行人陈广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2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李素琴民间借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8025元,未执行标的8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素琴的工资正在被另一案执行代扣中,在银行也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2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