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商)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伟与姚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姚润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商)初字第01638号原告郑伟,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德镇,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润玲,女,1957年4月25日出生。原告郑伟与被告姚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张翠芳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本案中郑伟提举的借条上借款人的落款为“姚润玲”,但姚润玲答辩称其并未向郑伟借款,亦对该笔借款不清楚,应当是案外人姚润霞假借姚润玲名义向郑伟借款。郑伟及姚润霞二人亦称是姚润霞以姚润玲的名义向郑伟借款。综上,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因此,本案不应再作为经济纠纷继续进行审理,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郑伟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天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翠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丽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