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中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2013)市中执字第85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菊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市中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菊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作出(2012)市中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位于市中区新声路29号楼2单元4层西户住房一套(房产证号:00××4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