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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尹家缓与邹青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家缓,邹青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234号原告尹家缓,男,1946年7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邹青学,男,汉族,47岁,江西省泰和县人,汉族,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家缓诉被告邹青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青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家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家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尹家缓负担审判员  曾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