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04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常书饶与董启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书饶,董启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4610号原告常书饶,男性,年龄26。被告董启林,男性,年龄53。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书饶诉被告董启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