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娟与刘传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刘传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90号原告:李娟,女,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蚌埠市禹会区众鑫钢材经营部业主,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刘传奇,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与被告刘传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娟负担。审判员  王太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仇光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