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吕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来夫、王菊娣与丹阳市吕城镇河北村第四村民小组、丹阳市吕城镇河北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来夫,王菊娣,丹阳市吕城镇河北村第四村民小组,丹阳市吕城镇河北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吕民初字第422号原告赵来夫。原告王菊娣。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韦正夫,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吕城镇河北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丹阳市吕城镇河北村*组。法定代表人冷国良,组长。被告丹阳市吕城镇河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丹阳市吕城镇河北村吕九路。法定代表人庄云飞,主任。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来夫、王菊娣诉被告丹阳市吕城镇河北村第四村民小组、丹阳市吕城镇河北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来夫、王菊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华忠人民陪审员 陈 倩人民陪审员 庞新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召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