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彭某某、阮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阮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厨师,住三台县八洞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6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阮某某,女,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三台县八洞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6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阮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剑、陈小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2月26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阮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三台县八洞镇建设街的家中经营的游戏厅内安置了1台8机位的捕鱼机、3台6机位的捕鱼机、5台转转机供他人赌博,获利4000余元。2015年2月26日被三台县公安局现场查获。经三台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彭某某、阮某某经营的游戏厅查获的9台31机位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阮某某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阮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阮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亦无辩解,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认定书、其他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阮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设置赌博机达31机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阮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阮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坤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