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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超与吉海刚、邵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吉海刚,邵文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孙超。委托代理人梅茹彦,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海刚。被告邵文豪。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超与被告吉海刚、邵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元,由原告孙超承担。审 判 长  李英杰代审 判员  顾 峥人民陪审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