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超与吉海刚、邵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吉海刚,邵文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孙超。委托代理人梅茹彦,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海刚。被告邵文豪。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超与被告吉海刚、邵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元,由原告孙超承担。审 判 长 李英杰代审 判员 顾 峥人民陪审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