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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家勤采石厂与薛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峰,宿州市埇桥区家勤采石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1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薛峰,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铜山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宿州市埇桥区家勤采石厂。负责人:尹家勤,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峰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家勤采石厂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劲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丁伟、代理审判员李震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薛峰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后,薛峰不服提出上诉。在薛峰未接到本院二审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迳行开庭裁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9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许劲松审 判 员  丁 伟代理审判员  李 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