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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某贵、王某录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贵,王某录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77号原公诉机关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贵,男,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2014年7月21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12月29日由和顺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录,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凤梅,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贵、王某录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和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某贵、王某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其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8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录与本县李阳镇南李阳村委会签订《李阳镇南李阳村牛王峪林业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南李阳村1000亩杏林经济林,承包期限30年;1999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录与南李阳村委会签订《省级家庭示范牧场建设目标责任书》,承包南李阳村草地3000亩用于经营家庭牧场,承包期限50年。2000年7月22日,王某录在和顺县土地矿产局办理了林业、牧业用地面积4000亩的土地使用证。2013年1月7日,被告人王某录伙同被告人宋某贵私自以王某录的名义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县吕鑫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其承包经营的南李阳村的牧草地及林地1076亩,南李阳村200亩,共计1276亩,每亩2000元,租期12年,合计费用为255.2万元,租赁给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县吕鑫煤业有限公司用于排土排渣,王某录又于2013年12月12日和南李阳村签订了退款协议,并分两次退还村集体200亩林地的租金40万元。后经和顺县林业局于2014年5月8日现场勘查,认定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擅自改变了土地的使用用途,排渣共占用牧草地及林地597.2亩,造成了牧草地及林地大���毁坏。2014年8月和顺县林业局鉴定南李阳村被占用林地恢复植被费用需要434175.39元,已恢复植被222.04亩。王某录获款215.2万元,南李阳村获款40万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土地租赁合同;王某录2013年1月9日出具收据;和顺县土地矿产局2000年7月20日填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顺县人民政府1999年4月20日填发的草地使用证;承包合同、公证书;1999年4月24日王某录与县、乡、村签订省级家庭示范牧场建设目标责任书;荒山荒坡退还协议书;和顺县林业局2006年11月15日填发的林权证;和顺县2013年农村集体经济统一收据;李阳派出所、义兴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询问南李阳村村委会小组长杜某芝笔录;询问姚某平笔录;询问张某英笔录;询问宋某波笔录;询问郑某平笔录;询问高某笔录;询问宋某勇笔录;询问杜某峰笔录;询问杜某林笔录;询问宋某文笔录;和顺县畜牧局出具的证明;《李阳镇南李阳村岩家背、火烧背、牛王玉大背林地改变用途勘验图》;和顺县林业局关于南李阳村岩家背、火烧背、牛王玉大背林地改变用途的调查报告;和顺县林业局关于南李阳村排渣地绿化工程勘验鉴定报告;和顺县林业局关于南李阳村占用林地恢复植被鉴定意见;询问王某魁笔录;询问王某美笔录;询问李某岗笔录;询问杜某芝笔录;询问杜某某笔录;被告人宋某贵的供述;被告人王某录的供述;李某刚、杜某芝、王某魁、王某美、杜某芝、王某录及南李阳村委银行存款查询;被告人宋某贵、王某录讯问视频。原审认为:被告人宋某贵作为南李阳村党支部书记、对本村所有的土地具有监督、管理职责,被告人王某录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具有使用、经营管理的职责,二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规,未��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出租牧草地及林地,供他人排渣、排土,改变了土地的使用用途,且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二被告人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宋某贵、王某录属于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吕鑫煤业已对部分改变用途的林地及牧草地进行恢复植被,故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辩的非法所得数额及其他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环境资源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宋某贵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王某录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录的非法所得215.2万元;南李阳村委会的非法所得40万元。上诉人宋某贵的上诉理由是:其在公诉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上诉人没有将钱款占为己有,而是给村里谋了福利,上诉人现已七十岁,身患众诸多疾病,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某录的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不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体;2、本案认定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用途,用于排渣共占用牧草地及林地375.16亩,对应所得是75.032万元,而不是起诉书中的255.2万元;3、起诉书中认为被改变用途的597.2亩土地,是草地还是林地没有确定,多少草地被改变用途,多少林地被改变用途,也没有确定;4、与吕鑫煤业签订此类《土地租赁合同���,李阳镇政府是同意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上诉意见基本一致。经二审审理查明,1998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录与本县李阳镇南李阳村委会签订《李阳镇南李阳村牛王峪林业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南李阳村1000亩杏林经济林,承包期限30年;1999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录与南李阳村委会签订《省级家庭示范牧场建设目标责任书》承包南李阳村草地3000亩用于经营家庭牧场,承包期限50年。2000年7月22日王某录在和顺县土地矿产局办理了林业、牧业用地面积4000亩的土地使用证。2013年1月7日,被告人王某录伙同被告人宋某贵私自以王某录的名义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县吕鑫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其承包经营的南李阳村的牧草地及林地1076亩,南李阳村200亩,共计1276亩,每亩2000元,租期12年,合计费用为255.2万元,租赁给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县吕鑫煤业有限公司用于排土排渣,王某录又于2013年12月12日和南李阳村签订了退款协议,并分两次退还村集体200亩林地的租金40万元。后经和顺县林业局于2014年5月8日现场勘查,认定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擅自改变了土地的使用用途,排渣共占用牧草地及林地597.2亩。2014年8月,和顺县林业局鉴定南李阳村被占用林地恢复植被费用需要434175.39元。2014年11月5日,和顺县林业局作出南李阳村排渣地绿化工程勘验鉴定报告,勘验结果为南李阳村排渣地的绿化面积为222.04亩。本案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用途,造成375.16亩牧草地及林地毁坏,被告人王某录和南李阳村委会的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5.032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土地租赁合同:2013年1月7日王某录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在南李阳村书记宋某贵的见证下签订协议,王某录将其承包南李阳村的土地出租给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用于露天煤矿排土场使用。租赁期限为12年,每亩租金为2000元,1276亩,实际总金额为2552000元整。2、王某录2013年1月9日出具收据:今收到吕鑫公司租用填土场1276亩,每亩2000元,合收255万元整。3、和顺县土地矿产局2000年7月20日填发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王某录,地址李阳镇南李阳村,地号JQ072820001,土地类别林业、牧草用地,用地面积4000亩,东至南李阳村与牛川乡交界处,西至雷公庙以南邻泊里村交界处,南至牛王峪山顶以西(山顶与牛川交界处)至泊里耕地接壤处,北至雷公庙至南坡顶,原六队杨树岩三层山脊至牛川乡交界处。本案林地面积1000亩,使���期限30年(1998年9月-2028年12月)。牧草地面积3000亩,使用期限50年(1999年4月-2046年12月)。4、和顺县人民政府1999年4月20日填发的草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王某录,地址山西省和顺县李阳镇南李阳村,草地类型灌木草丛类,面积3000亩,地形图号10-49-96-丙,用途家庭牧场。东至牛川乡高邱村交界处,西至牛王峪经济林交界处,南至牛王峪山顶,北至火烧背山梁顶,使用年限1999年起至2049年12月止。5、承包合同、公证书:1998年9月7日王某录与南李阳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将南李阳村所属牛王峪林业工程经济林基地承包经营管理,承包年限为30年(1998年9月7日一2028年12月30日)。1998年9月10日经山西省和顺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6、1999年4月24日王某录与县、乡、村签订省级家庭示范牧场建设目标责任书:王某录承包南李阳村3000亩草地,承��期为50年,建设家庭牧场,牧场主保证自筹资金购牛达到存栏优质牛100头,保证国家投资或贷款资金的如期归还,保证按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建设家庭牧场,保证能自己办的事不向上推、向上要,做到自己的牧场自己负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7、荒山荒坡退还协议书:2013年12月12日李阳镇南李阳村村民委员会的宋某贵、姚某平、杜某芝与牛王峪占录生态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王某录约定,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退还南李阳村东山一带、由山神庙至小阳坡段的荒山荒坡200亩。王某录退赔由于吕鑫煤业倒渣、倒石的荒山荒坡租赁费四十万元,付款方式是在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一方先付给南李阳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打在南李阳村农经站账户上,本月底王某录再付给南李阳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打在南李阳村农经站账户上。8、和顺县林业局2006年11月15日填发的林权证:①小地名岩家背,面积411亩,东至火烧背沟、南至狼窝沟、西至耕地、北至山根。②小地名牛王玉大背山,面积300亩,东至牛王玉沟、南至牛王玉沟、西至圪叉占、北至山顶。树种:用材林。③小地名火烧背,面积216亩,东至小鬼垴,南至圪叉占、西至狼窝沟,北至沟掌。树种:用材林。9、和顺县2013年农村集体经济统一收据:2013年12月12日南李阳村会计张某英收到王某录排渣款二十万元。2014年1月21日收到王某录排渣款二十万元。10、李阳派出所、义兴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宋某贵,男,汉族。王某录,男,,汉族。11、受案登记表:2014年5月23日2时左右,林业局移送案件称,和顺县南李阳村王某录非法占用农用地395.1亩。12、询问南李阳村村委会小组长���某芝笔录:我村里居民一直去乡镇告王某录承包的土地被吕鑫煤矿排渣了,村书记宋某贵和我、姚某平商量,问王某录为村民要些实惠,宋某贵提议把王某录的1200多亩的牧地分给村民200亩,后来就签订了个协议。王某录答应给村里200亩地和40万人民币,当时镇里的宋某波起草了份荒山荒坡退还协议,我和姚某平和宋某贵在协议书上签了字。200亩地原来是王某录承包的牧地,准备是养牛的。40万是王某录给的,转到李阳镇核算中心,是通过转账给的。40万现在具体有多少钱在账户上,我具体也不清楚,因为后来良顺矿和李阳矿也给村里账户上打进钱,钱混在一起了,只知道电视费花了11万,给村民买米买面花了11、12万左右,给村里开销工资,其他的钱只能在账号上查,具体数额会计知道。2013年8、9月份左右,吕鑫煤矿开始排渣才知道吕鑫和王某录签了土地租赁合同。1200多亩土地的划分范围具体我也不知道,土地的使用权是王某录的,所有权是南李阳村集体。我只知道王某录划分出给村民的200亩土地已经被吕鑫煤矿全部排渣覆盖,我在任职期间村里没有和吕鑫煤矿签订过排渣的租赁合同。13、询问姚某平笔录:我是村委会领导小组长,负责配合宋某贵书记的工作,工作组还有宋某贵和杜某芝。我知道村委会和王某录的“牛王峪占录生态林业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协议,因为我在上面签过字,当时签订的是荒山荒坡退还协议。当初签这个协议是因为,我村里居民一直去乡镇告王某录承包的土地被吕鑫煤矿排渣了,村书记宋某贵和我、杜某芝商量,问王某录为村民要点钱补偿一下,宋某贵提议让王某录拿出200亩的租赁土地钱,后来就签订了这个协议。王某录答应给村里200亩地和40万人民币,当时镇里的���某波起草了荒山荒坡退还协议书,我、杜某芝、宋某贵签了字。是在和顺县银河大酒店起草协议,在王某录家签订了协议,当时杜某芝、宋某贵、王某录、张某英和我都在场。这200亩在山神庙附近,具体位置我不知道怎么叫。200亩是王某录承包种树。王某录把40万汇到了李阳镇核算中心。王某录把1200多亩地租给了吕鑫煤业排渣用,具体划分范围我不知道,1200亩土地使用权是王某录的,所有权是南李阳村集体的。王某录承包的1200亩土地全被吕鑫排渣了。在我任职期间没有谁和吕鑫签订排渣租赁合同了。14、询问张某英笔录:从2004年至今我一直是南李阳村的会计,我知道村里和王某录签订的退款协议,签协议的时候我去盖的章,当时杜某芝、姚某平、宋某贵和王某录都在场。协议给了村里40万,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分两次给的,通过转账转到了核���中心南李阳村账上。村里的账上还有3万多,核算中心有具体账目,但是没有特指这40万干什么用了。村里的公章一直是我保管,但是书记出去办事有时候就问我拿走公章,办完事归还我。我不知道王某录和吕鑫煤业签订了用地合同,也不知道村书记加盖了公章。1998年、1999年和王某录签订承包合同现在村里没有,那两年签订承包合同的事,我不清楚。2006年村里进行了林改,都是村集体所有。2009年村里没有林改。南李阳村和吕鑫煤业签过一次土地租赁合同,吕鑫煤业用来排渣,2013年1月份左右签订的,当时我没有参与签合同的事。村里书记宋某贵告诉我吕鑫煤业给村里150多万元钱,让我开收据,然后我就知道了。签订租赁合同的土地在阴间沟附近的山上,具体的四至我也不清楚。收款的时候我才知道有部分党员开过会。我没有参加这��会,也没有签字,你们可以进行笔迹鉴定。阴间沟附近的山上,有耕地,有林地,有荒山,吕鑫煤业具体签订的是哪块地我也不清楚。15、询问宋某波笔录:我是李阳镇政府党委委员,主要负责综治、司法、武装,还是北李阳村的包村干部。吕鑫煤业在南李阳排渣一事我开始不知道,在我起草南李阳村和王某录签订的荒山荒坡退还协议时才知道。2014年3月份左右南李阳部分村民去县政府上访,在接访中李阳镇副镇长薛某庆就和我说:“吕鑫煤业在南李阳村王某录所承包的荒山荒坡土地中排渣多占了南李阳村集体土地200亩,村干部想问王某录给村里要点钱,你去帮助起草退还协议”。接访后,宋某贵、姚某平、杜某芝叫上我去了银河酒店开了房间,他们把退还排渣费的情况说了一遍,让我起草个荒山荒坡退还协议,我就按照他们的意思起草了一份协议书手稿,他们三人看了看,没有问题就拿上和王某录协议商了。我起草的主要内容是王某录和吕鑫煤业签订用地合同占用南李阳村集体荒山荒坡200亩地排渣,按每亩两千元,王某录应返还南李阳村40万整,返还的钱全部汇到核算中心南李阳村帐上,我只是手工起草了一份协议,大概内容就是这样。起草协议时宋某贵、姚某平、杜某芝和我都在场。16、询问郑某平笔录:2012年6月份我在吕鑫煤业主要是负责征地,我征地是用来给露天煤业排土排渣。2012年11月左右,和王某录签订了为期10年左右的用地合同,他给我看过土地使用证的原件,证上的名字写的就是王某录,给了我一份复印件,我要求他在签合同的时候加盖村里的公章。合同大概内容是:一、签订排渣范围是东至其林台村的交界处,西至铁塔前30米,北至山神庙往南100米,南至���道山沟;二、征了1270亩左右的地;三、用期10年;四、每亩2000元;五、征地只能用作排渣,不能有其他用途,排完渣以后我们吕鑫煤矿在排渣地覆盖一米厚的黄土,以便以后王某录绿化。租地费用是通过县政府的文件定的,上面有一条写着荒山荒坡租用要2000元。是在2012年冬至左右在王朝酒店签订的,我和王某录签订的合同,我们又拿着合同找村里书记签了字加盖了公章,最后给了我。征地款怎么支付我不清楚,付款是公司另外安排其他人支付的。合同给了吕鑫煤业办公室的人了。王某录和我签合同的时候给我写过一个银行账号,我一起给了吕鑫煤矿办公室。这块地都是荒山荒坡,不知道做什么用,我们排渣到山顶上,具体办什么手续没有,我不知道。我们签订合同就是为了排渣,其他手续都是王某录办理的。还和南李阳村委会签过排渣合同���2012年12月左右,和王某录签过合同以后,想租他的地旁边的地排渣,我就找了村里的一个老干部宋某英,宋某英又叫了村里的人,在合同上都有签字,他们和我先测量了地,总共719亩,有15亩多是耕地,其余是荒地,我们在王朝酒店签订了合同,有六、七个人在合同上签了字,村里宋书记也在。李阳镇政府还派宋某波来监督,确认后,宋某波拿走合同回镇里盖了镇政府的公章,又给了村委会和我。合同的内容就是南李阳村的荒地和耕地出租,荒地一亩2000元,耕地一亩7000元,租赁费一共151万多,由办公室汇给李阳镇核算中心。17、询问高某笔录:我在吕鑫煤业担任总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的全面业务,清楚吕鑫煤业和王某录签订排渣合同一事,是我口头委托郑某平和王某录签订的排渣合同。合同具体内容我没看,是郑某平负责征地,我只知道他征了1276亩地��每亩2000元,合计2552000元,签订合同后,我把钱汇给了王某录。是从我个人网银账户一次性转账过去的,转了2550000元,转账的网银卡注销了,王某录的不记得了,有王某录的收条。收条内容是:今收到吕鑫公司租用填土场1276亩,每亩2000元,合款贰佰伍拾伍万元整,收款人是王某录,时间是2013年1月9日。18、询问宋某勇笔录:我2004年至2012年任村支委,清楚村里承包给王某录山的情况。1998年承包给王某录共1万2千根树,有杏树的地方都是他的,1999年村里承包给他一块地做家庭牧场,当时村主任是杜某峰。1999年家庭牧场有多大不是很清楚,四至范围我不知道。不管他的合同正规不正规,王某录只有使用权、经营权,他没有所有权、处置权。他承包地是放羊、牛,做牧场用的,倒上土渣,他已经违约了,等于放弃了使用权,王某录他根本就没有资格和吕鑫露天签订倒渣合同。听说吕鑫给了王某录250万,后来又退给村里200亩,共40万。2012年底,吕鑫给了村里150万,每人分了600元,不知有多少亩,往上丰村走的地是今年占的山,地名叫阴间沟大背,也有林地,没听说给村里钱。不知道吕鑫给王某录250万是多少亩的钱,不清楚四至。19、询问杜某峰笔录:我1994年-1999年任村主任,1999年-2004年任村书记。1998年村里和王某录签订了经济林工程,占地1000亩,承包期30年,有合同为证。1999年县里上家庭牧场项目,说是3000亩,其实没有那么多亩,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也没有收租金。家庭牧场山上零星有几颗松树,没有多少树。1999年我干书记时,没有村主任。王某录承包家庭牧场没有承包合同,四至我记不清。我只知道王某录和吕鑫煤矿签订的排渣合同,具体合同内容我不知道,土地是3000亩中的《省级家庭示范��场建设目标责任书》,这3000亩土地被吕鑫煤业覆盖了一部分,具体多少不清楚。王某录承包用于畜牧业。20、询问杜某林的笔录:南李阳村和吕鑫煤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我知情,为了倒煤渣,大概是2013年1月份左右签订的,签订合同前全村党员一起开过会,当时开会的有宋某贵、白某林、宋某文、宋某英,本村大部分党员都在场。签合同是宋某贵叫的白某林、宋某文、宋某英、张某斌还有我去和顺县城商量的,在一个酒店,和郑某平一起吃饭,饭后宋某贵让我们看过合同就把字签了。合同中大背山至欢林背地段原土地用途为荒山荒坡。21、询问宋某文的笔录:(同杜庆林所述)。22、和顺县畜牧局出具的证明:王某录所持的《草地使用证》是由畜牧局于1999年发证,因人事变动原因,发证档案丢失,经询问当时经办人范福荣,此证真��有效,情况属实。23、《李阳镇南李阳村岩家背、火烧背、牛王玉大背林地改变用途勘验图》林权证规划地界与牧草证规划地界互有重合部分,且重合部分占大部分。改变用途部分大部位于上述重合部分。24、和顺县林业局关于南李阳村岩家背、火烧背、牛王玉大背林地改变用途的调查报告: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5月8日前往南李阳村对其村岩家背、火烧背、牛王玉大背三块林地改变用途一事进行了现场勘验,结果如下:该事项涉及3个小班,其中岩家背/9号小班宜林地面积411亩,火烧背/14号小班疏林地面积216亩,牛王玉大背/22号小班疏林地面积300亩,合计面积:927亩,其中597.2亩被改变用途(包括岩家背/9号小班202.1亩、火烧背/14号小班212.5亩、牛王玉大背/22号小班182.6亩)。25、和顺县林业局关于南李阳村排渣地绿化工程勘验鉴定报告:核查勘验结果为,2014年4月11日吕鑫煤业公司在南李阳村排渣地的绿化工程开始施工。绿化树种为油松。南李阳村排渣地的绿化面积为222.04亩。26、和顺县林业局关于南李阳村占用林地恢复植被鉴定意见:南李阳村露天排土占用林地疏林地植被恢复费用需要434175.39元。27、询问王某魁笔录:2013年2月左右我父亲王某录给了我80万,这钱是和吕鑫煤业签订的排渣用地租赁费。80万都花完了。28、询问王俊美笔录:2013年2月份左右我父亲王某录给了我30万左右,是转账给的,银行账户都记不得了,不知道这些钱的来源。这些钱都用了。29、询问李某岗笔录:我和王某录是连襟,王某录在1998年时在南李阳承包了一个林业工程,地里都是杏树,王某录是法人,我在他承包的工程里工作,种草,耕地、种树等。从他承包后我就开始给他干了,一直干了三四年。期间没有给过我工资,我就不干了,到了2013年初,王某录给了我十万,弥补了我跟他干的工资。30、询问杜某芝笔录:王某录在2013年给过我10万,我在南李阳村给他承包的经济林和家庭牧场工作,六、七年了没有收入,王某录把承包的地租给了吕鑫煤矿排渣,才给了10万的工资。31、询问杜某某笔录:王某录在2013年至2014年给过我40万元,2013年1月份左右吕鑫煤矿给了王某录租赁费后他就先给了我20万,2014年2月份左右他又给了我20万。我在南李阳给王某录承包的经济林和家庭牧场工作,十五年没有收入,40万是给我的工资。32、被告人宋某贵的供述:2013年1月吕鑫煤矿郑某平、王某录,和我在县城王朝酒店签订的合同,我主动要求将村里的200亩地也划在了租赁合同中的1276亩中,王某录和吕鑫煤矿签��了合同,我在见证人上签了个字,盖了村里的公章。合同签订后不久,王某录就把40万的存单给了我由我保管,后来因杜某芝联系给村里发面,我就于同年2月份左右又将这份40万存单给了杜某芝,杜某芝和王某录从存单里拿出19万,付了买面钱和买路灯钱,后来王某录往农经站汇了20万现金,我们把面钱和路灯钱拿到农经站出了帐,出的19万现金还给了王某录,王某录最后把剩下的20万现金又汇到了农经站,这样分两次往农经站汇款合计40万。我盖村里的公章就是想证实所租的地是王某录在村里所承包的草山草坡。2013年1月签了合同,王某录就给了钱,当时未往核算中心汇钱是因为当时就我一个人在村里当领导,要想支配这笔费用,就不能往核算中心汇钱,我还想给村民们办点事,就没汇,一直到村里选了两个村干部才往核算中心汇了钱。原来这1276亩地是牧���地,租给吕鑫煤矿排土排渣用,我不知道改变土地用途是违法的。王某录和吕鑫煤业所签订的1276亩土地,除超占的南李阳村200亩外,其余的1076亩土地全部是《省级家庭示范牧场建设目标责任书》中承包的土地,不涉及《李阳镇南李阳村牛王峪林业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的土地。1999年这块地是和顺县畜牧局核发的草山草坡证,承包期是50年,应该全是牧草地。33、被告人王某录的供述:我一共承包了两片地,第一次是1998年我和李阳村签订了牛王峪杏园经济林业工程承包合同,共1000亩,年限为30年(1998年至2028年),有承包合同。第二次是1999年我又和村里签订了3000亩家庭牧场承包合同,年限为50年(1999年至2049年),还签订了建设目标责任书,2000年土地局发的土地证,包含经济林,共4000亩,1999年畜牧局还对家庭牧场下发了草山草坡证。2013年1月份左右,吕鑫煤矿的郑某平来找我,说租我的家庭牧场排土用,我当时告诉他这片地是承包下南李阳大队的地,李阳村大队同意认可后我才同意租。后来他去找了村里书记宋某贵,宋某贵同意。然后2013年1月份我们在王朝酒店签了土地租赁合同,但是签合同时就我、郑某平、宋某贵三个人。我们三方在一起签订了12年的土地租赁合同,三方分别在合同上签了字,宋某贵还在合同上盖了村里的公章。我租给吕鑫煤矿1276亩地,每亩2000元,租了12年,吕鑫给了我2552000元整。通过南李阳村书记宋某贵介绍,我才认识的吕鑫煤矿办理租地一事的郑华平,1276亩土地中有200亩是南李阳集体的土地,当时南李阳村书记宋某贵和我商量好,把集体的200亩土地合到我的租地合同中,假如以后没有什么事,200亩地的租金40万归宋某贵所有,如果有人追问此事,就把这40万现金归村集体所有。这200亩地的租金都汇到了南李阳村核算中心。我承包的土地是种草、办家庭牧场用的,租给吕鑫是想挣点钱,不清楚改变土地用途是违法的,租给吕鑫土地排渣没有向有关单位办理手续。吕鑫煤矿一共给了我2552000元整,后南李阳村民告吕鑫煤矿排土污染环境,村里书记宋某贵、杜某芝和我协商想平息村民,就和我签订了荒山荒坡退还协议书,我退给村里40万。给我承包土地股东们三年工资共计60万,分别是杜某芝40万,李某刚10万,杜某芝10万,赔偿了我儿子王某魁和张某魁等人推煤场的损失50万,给了我儿子王某魁30万,我女儿王某美30万,还有给了郑某平35000元的好处费,剩下的钱都修房和生活用了。34、李某刚、杜某芝、王某魁、王某美、杜某某、王某录及南李阳村委银行存款查询。35、被告人宋某贵、王某录��问视频。关于上诉人宋某贵所提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贵作为南李阳村党支部书记、对本村所有的土地具有监督、管理职责,虽然上诉人没有将钱款占为己有,而是给村里谋了福利,但其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出租牧草地及林地,供他人排渣、排土,改变了土地的使用用途,且数量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关于上诉人王某录所提上诉理由:1、关于上诉人王某录是否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体问题,经审查,上诉人王某录作为土地的承包人,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具有使用、经营管理的职责,其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出租牧草地及林地,供他人排渣、排土,改变了土地的使用用途,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关于上诉人王���录所提本案认定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用途,用于排渣共占用牧草地及林地面积375.16亩,对应所得应是75.032万元的意见,经查,本院认为,和顺县林业局于2014年5月8日现场勘查,认定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擅自改变了土地的使用用途,排渣共占用牧草地及林地597.2亩。2014年11月5日,和顺县林业局作出的南李阳村排渣地绿化工程勘验鉴定报告,其勘验结果为:2014年4月11日吕鑫煤业公司在南李阳村排渣地的绿化工程开始施工,绿化面积为222.04亩。本案是2014年5月23日立案,2014年4月11日吕鑫煤业公司在南李阳村排渣地的绿化工程开始施工,已绿化面积222.04亩。因此,本案中,认定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用途,用于排渣共占用牧草地及林地面积应是和顺县林业局现场勘验证实排渣共占用牧草地及林地597.2亩减去已恢复植被的牧草地及林地面积222.04亩,即375.16亩,对应非法所得应是75.032万元,而不是起诉书中的255.2万元。故对其所提此点上诉意见予以支持。3、关于上诉人王某录所提被改变用途的597.2亩土地,是草地还是林地没有确定,多少草地被改变用途,多少林地被改变用途,也没有确定的问题:本案中涉案土地排渣所占用的597.2亩土地涉及发证重叠,既有林权证,又有草山草坡证,证据卷中《李阳镇南李阳村岩家背、火烧背牛王玉大背林地改变用途勘验图》显示,林权证规划地界与牧草证规划地界互有重合部分,且重合部分占大部分。改变用途部分大部位于上述重合部分。故和顺县林业局所做说明,不能确定多少是林地,多少是草地,本院认为,虽然不能确定多少草地被改变用途,多少林地被改变用途,但是这并不影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只要是所占用的土地是农用地,只要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就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对此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4、关于上诉人王某录所提与吕鑫煤业签订此类《土地租赁合同》,李阳镇政府是同意的的问题:本院认为李阳镇政府对于签订此类《土地租赁合同》是否同意,并不影响本罪的认定。故对此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贵作为南李阳村党支部书记、对本村所有的土地具有监督、管理职责,上诉人王某录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具有使用、经营管理的职责,二上诉人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出租牧草地及林地,供他人排渣、排土,改变了土地的使用用途,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吕鑫煤业在排渣后已对排渣地进行了���化,绿化面积为222.04亩。本案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用途,造成牧草地及林地毁坏的面积为375.16亩,而并非原审所认定的597.2亩,其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5.032万元。且上诉人宋某贵、王某录属于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故对二上诉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2014)和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二、被告人宋某贵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起止日期另行确定;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录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录和南李阳村委会的非法所得75.032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志坚代理审判员  刘 红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