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詹雄荣、秦亚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詹雄荣,秦亚宁,张大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任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詹雄荣,太华路华远君城3号楼1单元3204室。被执行人秦亚宁。被执行人张大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詹雄荣、秦亚宁、张大杨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詹雄荣偿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借款400万元;偿付利息253841.47元(计算至2013年10月29日)并支付自2013年10月30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二、秦亚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詹雄荣不履行上述债务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有权以詹雄荣、秦亚宁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张大杨对詹雄荣上述债务及本案受理费在抵押物范围外143万元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詹雄荣、秦亚宁、张大杨负担案件受理案件受理费40831元、公告费900元、案件执行费4493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詹雄荣、秦亚宁、张大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詹雄荣、张大杨提供本案的抵押房产被另案处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15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卫民审 判 员 李长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