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薛兴华与臧日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兴华,臧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63-1号申请执行人薛兴华。被执行人臧日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城商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臧日杰之妻王玉娜(身份证号码:××)在银行有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臧日杰之妻王玉娜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执行员 李文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