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民初字第4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芙民初字第4378号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泽维,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样,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铁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齐凯,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源特种建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伍丹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超斌、魏建莲参与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刘丹丹担任庭审记录。三源特种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泽维、陈样,长沙建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齐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源特种建材公司诉称: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常德三一翡翠湾项目部(以下简称市建工三一翡翠湾项目部)因工程需要,于2012年3月18日与三源特种建材公司订立《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三源特种建材公司向其提供CDA混凝土增强密实抗裂剂,同时双方对产品数量、单价、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订立后,三源特种建材公司向该项目部交付了总金额为60133.8元的货物。但长沙建工公司并未按约支付货款。遂起诉,请求判令:长沙建工公司向三源特种建材公司支付货款60133.8元,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自货款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自2012年5月29日至2014年11月27日的违约金为39967元)。被告长沙建工公司辩称:由于项目原因,发包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才导致欠付三源特种建材公司的货款,且三源特种建材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8日,三源特种建材公司与市建工三一翡翠湾项目部订立《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其中约定由三源特种建材公司向其提供CDA混凝土增强密实抗裂剂,单价为915元/吨;地下室完工(2012年4月28日前)货款付至60%,剩余40%于2012年5月28日前全部付清;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实际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合同订立后,三源特种建材公司向市建工三一翡翠湾项目部提供CDA混凝土增强密实抗裂剂65.72吨。双方于2012年4月21日进行了结算,确认货款总金额为60133.8元。长沙建工公司未向三源特种建材公司支付货款。上述事实,有《产品购销合同》、对账单、发货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三源特种建材公司与市建工三一翡翠湾项目部订立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市建工三一翡翠湾项目部系长沙建工公司的内设机构,不具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其民事责任应由长沙建工公司承担。长沙建工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三源特种建材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所欠货款60133.8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对于违约金标准,三源特种建材公司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但其未举证证明该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根据,即长沙建工公司迟延支付货款给其造成的具体违约损失。虽然该主张已低于双方约定的标准,但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三源特种建材公司的该主张仍过分加重了长沙建工公司负担,故酌情调整为按实际所欠货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0133.8元;二、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2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否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2元,由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伍丹文人民陪审员 赵超斌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丹丹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