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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远孝与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孝,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张远孝,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身份证号码:******************,系绵阳市远辉建筑设备租赁站负责人。被告: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孝诉被告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孝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远孝撤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张远孝承担。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