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仁义与应锡平、赵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义,应锡平,赵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339号原告:张仁义。被告:应锡平。被告:赵兰芳。原告张仁义为与被告应锡平、赵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依约支付利息(从2010年5月30日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仁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锡平、赵兰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30日,被告应锡平向原告张仁义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5%。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未依约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锡平、赵兰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仁义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0年5月30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应锡平、赵兰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