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杨尚武与沈阳铁道长春春铁集团有限公司长春站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杨尚武。被执行人沈阳铁道长春春铁集团有限公司长春站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春站。代表人黄俊林,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五终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强制扣划至本院,并依法强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长民五终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代理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继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