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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曦、莫春晖、曹武明、曹俊明、付卫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曦,莫春晖,曹武明,曹俊明,付卫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480号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建福,该联社理事长。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委托代理人肖伟,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该联社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曦,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被告莫春晖,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系被告周曦之妻。被告曹武明,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被告曹俊明,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被告付卫娟,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曦、莫春晖、曹武明、曹俊明、付卫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3日以与被告周曦、莫春晖、曹武明、曹俊明、付卫娟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26元,减半收取15363元,由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廖祥云审 判 员  XX平人民陪审员  曾福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