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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紫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桂娣诉黎群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娣,黎群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紫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娣,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黎群燕,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本息212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法予以支持,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锐光审判员  郑清海审判员  邓初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凯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