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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永勤诉左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勤,男,汉族。被执行人左新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佳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永勤借款本金人民币42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张永勤于2013年7月1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于同日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左新宇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于2014年4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左新宇位于西安市秦岭山水紫荆苑6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现根据案件需要对该房产进行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左新宇位于西安市秦岭山水紫荆苑6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