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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湖北利美纺织集团与郑向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郑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益利,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向梅(常用名郑梅梅,身份证号**),女,43岁,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4)开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向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郑向梅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账号为:***);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10月13日止,冻结期间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迟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