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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马红春与陈景武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春,陈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马红春。被执行人陈景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7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景武在银行有存款及每月有工资收入。现申请执行人马红春申请提取被执行人陈景武的银行存款和工资收入以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景武银行存款85,700元及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陈景武在银行帐户内的工资收入18,8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牧审判员 张晨明审判员 沈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