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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84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李某某以欲与被告陈某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