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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安康市新锐医药有限公司与姜明社、陈顺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新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龙,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姜明社,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生,农民。被执行人陈顺丽,女,汉族,1975年4月17日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民。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新锐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的安康市新锐医药有限公司与姜明社、陈顺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675.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姜明社、陈顺丽按照(2011)旬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4月8日自动履行完毕,并承担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㈠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154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50.00元由姜明社、陈顺丽负担。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