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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淑英与王永刚土地补偿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英,王永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801号原告王淑英,女,1957年1月7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王永刚,男,1956年1月27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英诉被告王永刚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永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凤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