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