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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开云谢建红谢正威诉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兴隆村兴隆堤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1088号申请执行人刘开云,女,汉族,住申请执行人谢建红,男,汉族,住。申请执行人谢正威,男,住。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兴隆堤组。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刘开云、谢建红、谢正威申请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兴隆堤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未初字第0002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兴隆堤组应支付申请人刘开云、谢建红、谢正威案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0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兴隆堤组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天执字第010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聂洪祥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