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得一成利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遥县岳壁乡金庄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得一成利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平遥县岳壁乡金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得一成利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平遥县岳壁乡金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红宇,该村村委主任。北京得一成利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平遥县岳壁乡金庄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平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平遥县岳壁乡金庄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义执行员 史向平执行员 史茹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东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