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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12号原告杨某甲,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余春,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黄某某,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杨某甲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委托代理人余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黄某某于2008年6月份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9年2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月7日生育女儿杨某乙。婚后双方都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在女儿出生的三个月后被告先后外出打工,不履行家庭义务。由于被告的作为,极大地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婚后难以建立夫妻感情。被告从2010年12月外出打工至今,原告多次寻找未果,已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期间毫无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判决不准离婚。但是被告仍不知去向,双方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杨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包括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有原件),证明原告杨某甲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两份(有原件),证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黄某某登记结婚的事实。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两份(有原件),证明原告、被告及女儿杨某乙户籍情况。4、《民事判决书》及《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有原件),证明原告于2013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于2014年1月26日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被告没有到庭,不作答辩。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依法对被告的大哥黄德才的作了《调查笔录》,黄德才陈述证实被告于2012年3月份起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于2008年6月份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2月10日办理登记结婚,于2010年1月7日生育女儿杨某乙。被告于2012年3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经原告多次寻找未果。为此,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黄某某离婚,女儿杨某乙归原告杨某甲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于2014男12月26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别人介绍认识谈婚并自愿登记结婚,因生活需要被告长期外出打工,缺乏沟通,难以建立夫妻感情。被告于2012年3月份外出打工后,与原告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据此,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规定,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和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杨某乙由原告杨某甲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庆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辉人民陪审员  王仕秋人民陪审员  龙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华金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