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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德贵与王立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贵,王立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68号原告胡德贵。被告王立舜。原告胡德贵诉被告王立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胡德贵提供的电话号码,未能与被告王立舜取得联系。胡德贵在本院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所填写的被告王立舜的送达地址为:嘉峪关市曙光街区4号楼1单元302室。经本院工作人员多次上门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均无人签收,本院向该地址邮寄送达,亦被退回。原告胡德贵未再向本院提交被告王立舜的送达地址。原告胡德贵向本院提供的身份证号码321086196212173812,经查询非王立舜的身份证号码。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之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之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院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德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退还原告胡德贵。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