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揭某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揭育裕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字第317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揭育裕,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住广东省廉江市(以上基本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饶旸。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揭育裕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揭育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小军审 判 员 蔡丽君代理审判员 温晓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炎彪陈秀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