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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调确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赵峰、宇世兵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峰,宇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178号申请人:赵峰,女,1977年8月2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宇世兵,男,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申请人赵峰、宇世兵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峰、宇世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13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宇世兵于2015年4月13日赔偿赵峰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共计3620元整。(已赔付)二、宇世兵于2015年4月13日赔偿赵峰全部医药费。(已赔付)三、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慧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