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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徐新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徐新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07号原告: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潘雨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忠莲,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新全。委托代理人:杨道成,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新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因案情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