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0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楠与西安山远高压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楠,西安山远高压电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105-2号申请执行人张楠,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健。被执行人西安山远高压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庄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培合,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楠与被执行人西安山远高压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罗 娟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逄振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