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明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明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824号原告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白光凯,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冬,女,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孙明华,女,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明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朱波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5元,减半收取2682.50元,由原告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立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