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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季役军与任少娜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08号本院在2015年3月17日对原告季役军与被告任少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108号”,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案民事判决书中的,“(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108号”文字上有笔误,应补正为:“(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08号”。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方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