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温执复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蔡秋芬与郑杨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秋芬,郑杨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复字第28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蔡秋芬,女,汉族,1979年2月16日出生,××亭社区东沙村。被执行人:郑杨丹,女,汉族,1966年9月16日出生,××亭社区渔港路62号。案外人:杨维夏,男,汉族,1959年11月26日出生,××亭社区渔港新村1-14号。申请复议人蔡秋芬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2015)温苍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蔡秋芬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要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蔡秋芬以与被执行人郑杨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蔡秋芬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成荣代理审判员  汝明钰代理审判员  吴延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