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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其福与冯耀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其福,冯耀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徐其福,男,1944年10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秋明(受徐其福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耀兴,男,1959年10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其福诉被告冯耀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其福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其福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其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徐其福已预交),由徐其福负担。审判员  张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