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其福与冯耀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其福,冯耀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徐其福,男,1944年10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秋明(受徐其福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耀兴,男,1959年10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其福诉被告冯耀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其福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其福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其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徐其福已预交),由徐其福负担。审判员 张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