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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铁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超、盛小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盛小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沪铁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刘超。被告人盛小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超、盛小华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秦为、被告人刘超、盛小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6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刘超、盛小华在本市轨道交通二号线陆家嘴站往世纪大道站方向一侧站台,趁被害人穆某某上车不备之际,由盛上前靠在穆右后侧挡住他人视线,刘动手窃得穆大衣左侧口袋内的苹果牌iphone5S型32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272元),两被告人得手后欲逃离现场时被保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被窃赃物现已依法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超、盛小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穆某某的陈述,公安人员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刘超、盛小华的到案情况的说明”、“工作情况”、“情况说明”,证人陈某某、董某某、方某、刘某某���证言,赃物的刑事影印件、《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超、盛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刘超、盛小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盛小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